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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博:水坝与发展应当在新的决策框架内进行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

  我今天发言的内容是怒江开发以及国际上的《水坝与发展:一个新的决策框架》(简称《框架》)的关系。这个《框架》是国际上关于水坝建设程序的一种建议,其内容与国内一些人对怒江水坝决策程序的不满有直接关系,所以我认为讨论怒江开发的决策程序问题,非常有必要先从《框架》谈起。

  一、对《框架》的态度,从“解读”发展到“批判”

  1.1 《水坝与发展:一个新的决策框架》的产生

  《水坝与发展:一个新的决策框架》(Dams and Development: A New Framework for Decision-Making)的是世界水坝委员会(WCD)於2000年11月发布的一篇调报告,以及对建水坝对人类、经济、及环境的影响决策建议。 WCD报告由两部分共10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生态、环境、社会、替代水能的选择、决策(计划和组织)、人类发展、水能资源政策框架、应用导则,以及委员会以外的其它议程。报告(包括附录和说明)长达480页。该报告发表以后,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论。

  1.2 社会各界对《框架》和WCD的评价及其变化

  一开始,大多数善意的人们,从找出不足能够帮助改进水坝的角度出发,都非常客观的接受了该报告的一些单方面的强调的水坝不足批评。然而,让人感到意外的是,一些人指出现有水坝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非是要对水坝的现有工作进行改进,而是另有图谋。这就好像,有人为了改进工作,总结出工作中的一些缺点、问题,加以警示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如果有人要利用这些总结出来的缺点和不足作为证据,将你告上法庭,这时候难道你还能对那些不怀好意的证据熟视无睹吗?

  1.3 关于推广《框架》的联合国环境署DDP项目

  国际上的一些组织为了推广这一《决策框架》,2001年在WCD被解散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助下成立了一个专门推广《水坝与发展--决策框架》的项目小组,简称DDP(Dam Developing Program)。该项目组的目的就是在全球推广《水坝与发展--决策框架》。然而,由于该《框架》从一开始就受到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抵制,所以,DDP的工作始终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但是,争论还是存在的,前不久DDP项目还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组织媒体记者大搞其所谓的推广工作。

  1.4 DDP不可能被接受的三点原因

  第一, DDP计划表面上时强调决策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弱势群体(水坝移民)的利益,而实质是在水电开发问题上推行“人权高于主权”政策。“人权高于主权”历来都是发达国家用来干涉发展国家主权的一种借口。从道理看人权高于主权是无可厚非的,按照我们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实现共产主义消灭国家就是消灭主权,所以,从长远看。人权高于主权是历史的必然。但是,现在的世界还实现不了共产主义,同样也实现不了“人权高于主权”。某些发达国家嘴上说要“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他们只是在想干涉别人的时候才打出这个口号,他们自己哪个国家也做不到。例如:不管美国、日本、欧洲还是加拿大或者澳大利亚。中国有很多农民都想到他们那些国家去生活,有的不惜为此花费一生的积蓄,冒着生命的危险偷渡,可见他们心情之迫切,愿望之强烈。但是没有一个国家敢出来说,你们随便来吧,我们国家的人权高于主权。因此,你们(偷渡者)自由迁徒的人权,应该高于我们国家的主权,所以,我们国家没有理由不接受你们(剥夺你们想自由迁徒的人权)。这种“人权高于主权”的好事有吗?没有一个国家吧。所以,我说在现在世界里“人权高于主权”虽然听起来很高尚,但是,就像共产主义一样,虽然美好,虽然应该向往,但目前谁也做不到。在推广DDP的问题上也是一样,听起来很公正、很有道理,可是实际当中不可能做到,如果有人非要唱高调、非要推广,那么结局就是;发展中国家一个水电也不能建。

  第二,DDP已经遭到国际社会的全面否定。2002年在南非约翰类斯堡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上,由非洲国家发起关于大型水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作用的提议,经过激烈的争论,192个国家首脑一致同意,肯定大型水电作为清洁的的可再生能源,并鼓励大型水电开发,以缓解日益增长的世界气候变暖压力。同时高峰会议还决议在2004年专门召开水电与可持续发展的高层论坛,探讨落实促进水电开发的具体措施。根据这一计划2004年10月,联合国社会经济事务部和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在中国北京召开了《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论坛》。会议根据当前各国在水电开发中的具体问题,发表了《北京宣言》。

  宣言的第12条指出“在水电的环境影响方面,我们承认一些水电工程曾对环境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有效降低环境影响的措施和管理方案对可持续的水电开发至关重要。我们注意到,已有不少环境影响评估与规划的准则,但是这些准则并不是全球适用的。我们呼吁业主和政府部门在此方面择善而从。”明确地说。这一条是对世界水坝委员会提出的《水坝与发展---决策框架》的一个巨大突破。很明显,择善而从的意思就是不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决策框架”。

  第三,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不平衡,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有很大差异,当今的世界可以说是一个由从半原始状态到后现代化不同的国家组成的复杂世界,如果有人幻想用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或者决策程序适用所有的社会形式,本身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个由几个发达国家操控制定的《水坝与发展---决策框架》,几乎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反对。因此,这个《框架》除了经常被一些极端的反水坝组织当作攻击水坝的武器之外,至今仍然是一纸空文。《北京宣言》第12条通过客观的呼吁世界各国应该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应该适用自己国家的有关法律,考虑解决水电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使水电开发中的环保问题,从过去的只会唱高调,真正走向了实事求是。可以相信在北京宣言的指引下,世界各国的水电资源,将会在生态环境保护前提下,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的同时,实现全世界的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怒江开发决策中的程序问题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知道,DDP的要求就属于一种超出现实可能性的要求。一些外国政府、组织,曾想用这个DDP约束发展中国家发展,可惜没有能办到。遗憾的是,我国很多在《公开信》上签名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现在国内就是有人非要以这种发展中国家都做不到的标准,要求我国政府,实际上就是想要用DDP的标准,阻止怒江的水电开发。

  凭心而论,我国的怒江开发问题的信息公开程度几乎超过任何一个国家项目,争论的程度,甚至可以说已经超过了三峡。不仅各种层次上的听证会、论证会、研讨会开过许多,整个社会对怒江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被误导和逐步澄清的反复。如果现在有人还要说我国的怒江开发决策不够公开、透明,简直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即便在那些说不了解情况要求公示的人里面,你们可以找找看,有多少人曾经以怒江问题专家的身份慷慨陈词,到处演讲?有的人本身就参加过怒江规划的环境评价工作。

  水电开发是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一直是欢迎大家提各种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批评监督。公民有什么意见都可以提出来,而且,如果提的有道理,对国家发展绝对是一件好事。用《公开信》的形式,提出来也不是不可以。两年以前,伪环保组织发动的保留怒江原生态江的活动欺骗了全国的广大民众,怒江当地的一些群众也写过一些公开信,但是他们手里没有舆论宣传工具,起不了多大作用,最后不行了他们只能要求上访。实际上,要求开发怒江的公众更希望公开透明,他们更要求参与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各级组织经过深入细致的反复调查了解,进一步听取了更广大专家、群众的意见之后,决定分期开发怒江的过程,可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慎重听取公众意见,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的最好典型。想不到这样一个公开争论、民主决策的典型,还是被人用来当作攻击的我国水坝决策程序借口。

  当然,要求一个项目必须全国人民都一致同意的事情是绝对办不到的。有人不满意,有人还有疑问,都不奇怪,而且也可以提出来,可以争论。而且,我认为他们能在怒江没有开工之前,提出来争论更好,更有利。因为这时候怒江的老百姓要求开发的心情迫切,也没有移民搬迁过程中的矛盾可供反坝组织利用。所以,我从本意上是非常支持大家开诚布公的提出不同意见,并进行争论的。但是,目前公开信中强调的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我不大赞同。

  有人解释说,在公开信上签名的人“是一些无私的人,他们没有从这些努力中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尽管一些意见可能是偏激的,但这些参与却是决策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也是民主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绝大部分签名同志主观上确实是如此,别有用心的只是极少数人。但是,我想提醒大家,没有个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见得就一定正确。怒江开发已经被极端环保分子所制造的谣言推迟了两年,这两年给国家发展造成的经济损失咱们不说,光是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就要增加上亿吨。所需要多燃烧的一亿多吨煤炭,按照我们国家的平均水平计算,光是在开采过程中就要付出几百名矿工的生命。因此,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说“极端环保主义比恐怖主义有更大的威胁”并非没有道理。不要认为打出环保的旗号,就代表天然的正义。一切抱着保护好环境,希望国家能够更好的发展同志,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鉴别能力,尽量争取做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不要让自己的满腔热情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在此,我也不能不说,也不能排除有一些人写《公开信》的本意并非是要了解情况、提出建议。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不了解情况,才糊里糊涂的在《公开信》上签了名的。有的人很可能就是成心要在决策程序上挑毛病,制造麻烦。因为在实体问上,他们已经找不出来什么借口阻止怒江开发了,以前的制造的谎言已经被揭穿了,再重复这些谎话也很不光彩。尤其再听说怒江环评报告是属于国家机密,他们更高兴了。明知道国家机密不能公示,否则就是泄密、就是违法。那好,我就非要搞个《公开信》要求你公示。我就是要在程序问题上给你制造解一个不开的难题。这就是没有理由的理由,没有办法的办法,目的就是要阻止你开发怒江。所有这一切阴谋,那些稀里糊涂在《公开信》上签名的人,恐怕是不会知道的。

  公开信说什么“这种决策过程不符合重大决策要求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决策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倡导并正在认真实施的信息公开原则。”请问;什么是国际通行的决策程序?无非就是指那个已经被国际社会一直否认的DDP标准。你们说是国际社会通行?有什么凭据?也不问问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同意实行这个DDP。我倒可以告诉你们,根据全世界最权威的水坝建设国际组织“国际大坝委员会”的统计结果,82成员国当中完全同意DDP的只有三个国家。难道这就是你们说的那个国际社会通行?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在公开信中这种所谓国际社会通行的决策程序的说法,不是在欺骗公众又是什么?

  根据《公开信》的内容,我再请问,行政许可法的哪一条规定要求水电工程的环境评价审批必须公示了?相反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倒是明文规定,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事项不能公开。你们一定要求公示,到底是国家的决策,还是你们的要求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至于公开信强调说“2003年9月1日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同时“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内容。

  请问,你们凭什么理由断定,有关部门就没有“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你们拍拍胸脯问问自己,就是在你们签过名的人当中,有多少曾经参加过各种怒江的论证会,曾经被不同的部门征求过对怒江开发问题的意见?即便没有征求你们某一个人的意见,难道就能说国家没有征求意见?你们以为除了你们几个,全国就没有专家了?你们以为全国上下,只有你们这几个人才能有资格代表公众?请你们听听努江沿岸百姓的声音(他们才是真正的利害相关人),请你们看看真正懂得科学的专家的态度。你们自以为能够代表民意的网上签名,用怒江当地群众的话来说,“他们大张旗鼓的搞了一个多月,还是不如我们一个村里签名支持开发的人多”。

  进一步说,再看看签名的人当中的一些所谓的专家,有的连发电量和发电功率都搞不清初,就到处乱发议论,评价电力发展政策;有的专家硬把758垮坝事件,别有用心的与水库诱发地震连在一起,公开的欺骗公众;有的专家对着中央五部委正式发布节水大纲,硬敢说“防渗不是节水”;有的所谓河流专家,连支流干流都分不清楚,也出来胡说八道的骗人。——这些所谓专家们的所作所为,就在这里明摆着,如果国家的决策非要找这样的专家征求意见,我看到真该是有毛病了。

  因此,没有征求你们当中一些人的意见,并不代表没有征求公众的意见。可以说我国怒江开发的决策过程,是非常慎重的,完全符合环评法的要求。《公开信》阐述的理由的错误就在于,他们把环评法定义的专家和公众,理解成个别伪专家和伪环保分子自己了。有人还以为没有他们这些伪专家、伪环保分子的同意,做出的决策就是不合法了。这真是天大的笑话,在一个家庭内部,要决策一件事情都很难做到一致同意,更何况是一个国家?我们岂能因为有一些极端环保人士反对,我们就剥夺努江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我们希望我国政府,不要被个别人的倒行逆施所干扰,应该以国家发展的大局为重,充分尊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坚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尽快的开发怒江水电。

  三、关于怒江开发某些实体问题的争论

  除了上面提到的《公开信》当中存在的一些程序问题之外,《公开信》还提及了一些有关水坝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由于解释水坝与环境的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在这里很难展开谈具体问题。为此,会议召开的前几天,我已经在新语丝网站上连续对反对怒江开发的种种谬论进行了批驳,感兴趣的可以去查阅。反对开发怒江的同志看了以后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再提出来探讨。我们今天开会的目的就是要就《公开信》的某些内容进行交流和沟通,下面我仅仅就《公开信》第二段中所提到的怒江开发实体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公开信》第二段说“2003年8月,怒江准备进行梯级水电开发的消息一经传出,首先引起了环保界的关注。怒江梯级开发将造成天然河流渠道化、水库化,而这条江是中国最后两条尚未在干流上建坝的生态河流之一,其所处地区生物多样性密集,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这自然引发对其环境影响的忧虑;与此同时,这里山高谷深,耕地资源极端匮乏,一旦筑坝,数万移民的出路和起码的生活保障令人担忧;怒江州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2%,多种宗教和谐共处,形成了独特而丰富的民族文化,一旦大规模搬迁,文化多样性的损失将在所难免;同时,由于这里属于地震、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地带,众多高坝的建设也必然引发对建坝的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疑虑。”

  客观地讲,《公开信》说“2003年8月,怒江准备进行梯级水电开发的消息一经传出,首先引起了环保界的关注”的说法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应该说在国际某些反坝环保机构的影响下,我国的一些反坝组织,从怒江问题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反对建水坝活动。 2003年9月3日,个别环保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召集了一批具有反水坝思潮的专家、学者召开的怒江环评论证会,制造出了一系列怒江生态江的谣言。并在个别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配合下,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所谓“保留怒江生态江”的风潮,经过两年多来的反复争论、较量,现在这些谣言已经基本被揭穿。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至今我们还没有能对这些谣言进行必要的追究,想不到现在这封《公开信》竟然还要一再的重复某些谣言。

  例如:《公开信》说“这条江是中国最后两条尚未在干流上建坝的生态河流之一,”现已查明,怒江的上游(干流)早已经建设了查龙等水电站,怒江的下游缅甸境内的萨尔温江上,也正在由泰国建设“塔桑”等大型水电站。

  《公开信》说怒江“所处地区生物多样性密集,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这自然引发对其环境影响的忧虑;”而实际上怒江的生物多样性密集地区和三江并流自然保护区一般都现存在高海拔地区,怒江建坝不可能使全流域都被淹没,一般只是在局部地区的水位上涨,通过选择坝址和坝高。人们完全可以控制所淹没的范围,实现各种生态保护的措施。况且,由于贫困,目前怒江沿岸的生态已经遭到极大的破坏,现有规划所淹没的几乎都是贫瘠的山沟河谷。现在怒江的民众在生存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高海拔地区繁重的自然生态保护任务,如果不发挥资源优势,进行水电开发,繁荣经济,这种生态保护恐怕很难持久下去。假如在两年之前,有人用什么影响“生物多样性密集特性和三江并流”的理由阻止怒江水电开发,也许还能欺骗一些人,可是,到现在仍然还有人要这样说,我看简直就是自取其辱。包括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的国际生态专家们考察完怒江之后,都认为尽快开发水电,改变怒江地区的刀耕火种的农业经济,才是对怒江生态环境的最有效保护。

  《公开信》说“这里山高谷深,耕地资源极端匮乏,一旦筑坝,数万移民的出路和起码的生活保障令人担忧”。正是由于怒江地区“山高谷深,耕地资源极端匮乏”,怒江的现状,是广大怒江农民极度的贫困,怒江州所属的四个县均为国家级贫困县,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几百元。目前,怒江农民的出路和生活保障已经不仅仅是《公开信》说的“十分令人担忧”,而是亟待解决、刻不容缓的扶贫难题。然而,国家拨付的有限的扶贫资金,却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现状。只有依靠怒江自身的资源优势,搞好水电开发才能让怒江百姓从根本上摆脱贫困。与目前的贫困情况相比,水电开发之后不仅水库移民的生活可以迅速改变,而且怒江地区所有的民众都会在经济发展中受益。所以,我们应该担忧的不是“一旦筑坝,数万移民的出路和起码的生活保障”的问题,更应该是“一旦不筑坝,怒江农民的生存现状和发展”的问题。

  《公开信》说“怒江州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2%,多种宗教和谐共处,形成了独特而丰富的民族文化,一旦大规模搬迁,文化多样性的损失将在所难免”。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应,社会的文明、发展进步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规律,从社会总的现代化趋势来说,农民逐步向城镇化集中,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随着人口的增长,怒江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后代,也必然会通过上学、打工等形式走出怒江,逐步的融合到整个中国社会中去,这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改变的社会发展规律。文化多样性的保留,应该由当地民众自主地做出选择,特别是当有第三人用强调保护传统文化的理由,来阻碍某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时候,我们尤其要注意听取当地民众的意见。这就好像国外反华势力,曾经强调要保护西藏的独特文化,而指责我们结束西藏的农奴制度,而污蔑我们修建青藏铁路一样可笑。对于怒江人民来说,怒江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将会是怒江地区文化发展、文明进步的历史机遇。因此,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强烈意愿相比,一批衣食无忧的极端环保主义者,以保护当地文化作为阻碍怒江发展的理由,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

  《公开信》说“由于这里属于地震、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地带,众多高坝的建设也必然引发对建坝的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疑虑”。公众当中的这些疑虑,主要是媒体不正常的宣传的结果。实际上我国的广大水利水电和地质工作者依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能够比较自如的应对各种复杂地质情况。在2004年的联合国北京水电与可持续发展论坛上,我国著名的地震学专家,陈厚群院士,曾经就社会各界对西南水电开发中表示出的对地质灾害问题专门撰文说“为在我国西部开发丰富的水能资源并进行脱贫致富,在高地震区进行高坝大库的建设是难以避免的”。同时他还通过对各种坝型的深入研究,明确地告诉大家“对高拱坝的抗震安全,并不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

  相比之下,我们不能不指出,一些具有某些地质专业背景的反坝学者,总是夸大宣传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并以此来阻碍我国西南地区的水电开发。实际上,按照科学道理分析,就是因为怒江山高水急,江水带有极大的能量,你不开发利用,它就得依靠不断的冲刷岸坡消耗能量。所以,造成怒江河谷不断地被深切,因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就会经常发生。这些地质灾害是在怒江河谷不断被深切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的自然现象。如果人们把怒江的水能用来发电,势必会大大降低水能对岸坡的冲蚀能力,使得怒江河谷的快速深切、发育趋于稳定,最终会大大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从总的能量守恒的概念上说,怒江水电开发就是把江水切割岸坡的能量利用起来发电,造福人类。所以,怒江水电开发之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减轻,将是不争的事实。

  由此可见,《公开信》所依据的质疑怒江开发理由实际上都是不成立的。主要是因为我们正面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某些公众对怒江的实际情况和现状还不够了解,或者说不能接收到正确的信息,以至于对怒江开发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担心,这一点需要我们今后逐步改进。加强怒江开发的正面宣传,及时揭露各种谣言和欺骗性宣传。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有必要提醒对怒江开发持反对意见同志们,在发表意见的时候,特别应该尊重怒江的现状和事实。同时,针对社会上各种误导宣传,请相信世界各国的领导人一致通过的支持水电开发的意见是正确的,请相信怒江人民比你们更了解怒江,比你们更关心怒江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你们《公开信》大量引用的那些建立在污蔑水坝社会作用的反坝谣言和所谓的国际通行的决策程序,无论从理论上还从事实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可以说,合理的水电开发一定会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全世界经过几十年的探讨、争论得出来的结论,这一结论绝不会因为一些出现在中国的反坝谣言就被推翻。

  坦率地说,我认为《公开信》所阐述的那些反对怒江开发的理由,(即便排除个别人的别有用心)也是存在着极大的偏见和误解。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作为专业水电工作者和怒江当地的民众一样,有充足的理由和信心,认为国家决定开发怒江的水电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正确决策。同时,我们还应该强调,争论归争论,我们不能因为有人造谣惑众,有人不满意怒江的开发就停止工作。有人就是要靠不断制造谣言、挑起社会争论来阻碍我们正常的建设发展。我们已经被保留生态江的谣言耽误了两年,为了揭露谣言和澄清误解,我们国家的资源和环境都已经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现在,我国政府应该深刻的反思这一教训,为了怒江的人民生存幸福、为了缓解中国的能源危机和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怒江的水电开发决不能再耽误下去了。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史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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